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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16 18:54:00

不管药看起来多么简单多么普通,还是要找专业医生定配方,告知用药禁忌才服用的比较好,同时应该避免私下讨要、赠与药材,免得贻误病情、损害健康,毕竟服药无小事。又不是专业的医生,不具备专业的医药知识,怎么知道这样服药不会有问题呢?此前浙江发生的一起案件便是例子:女子煎服邻居赠送的自种“土三七”后不幸身亡......

这名女子姓蒋,时年60岁,浙江省诸暨市人。年4月份,蒋女士不慎扭伤了手腕,遂前往附近的卫生院诊治。卫生院给她开具了一帖中药方子治疗,里边正好有一味三七,这便是后来惹出祸端的根源。一开始蒋女士是按卫生院所配制的草药煎服,自然是没有什么问题的,5月份她跟邻居马某提到了自己服药的事。

聊着聊着,说到了里面的各种药,大概是蒋女士抱怨了一下药比较贵。马某又正好听到了三七这个名字,提出自己家里种了土三七,如果蒋女士想要可以免费送一些给她。蒋女士不知道三七与土三七的区别,听到名字很像、药效相似,就以为两者可以代替使用。听了自然是欣喜不已,既省了去拿药的时间,又省了一笔钱吗?

一个敢送,一个敢拿,蒋女士兴冲冲地将从马某那儿挖来的土三七跟医生配置的草药一起煎服。谁知道没服用几天,不仅没有好,反倒越来越不适。还出现腹部胀大等症状,随即,蒋女士在儿子的陪同下先后至诸暨、绍兴、医院诊治。几经辗转,他们才搞清楚,马某所赠与的土三七是有毒的!

三七与土三七两者一字之差,却并不是同一个种类,区别非常大。生活中常说的三七是五加科植物三七的干燥根,具有化瘀止血、活血定痛的功效,主治跌打损伤、淤血肿痛。而蒋女士所服用的“土三七”为菊科植物菊叶三七的根或全草,虽然也具有止血、散淤、消肿止痛、清热解毒的功效,但它是有毒的。

菊科土三七中含有一种叫吡咯烷生物碱的成分,这种毒物对肝脏有严重损伤,若长期或大剂量使用。容易致使服用者出现肝脏肿大、腹痛、腹水等症状,并且损害一旦造成,基本上不可逆转。只会随时间发展演变成肝功能衰竭等严重后果,重症者只能换肝,甚至会有性命之虞。有数据表明,摄入6毫克的吡咯烷生物碱就可能引发人体中毒,可见其严重性。

医院不会将“土三七”作为处方药配制,为的便是避免那些缺乏中医理论常识的人,胡乱添加中医开好的中药处方酿成悲剧。没成想由于缺乏中药鉴别知识,马某、蒋女士错将土三七当做三七使用,还是酿成了悲剧。两人安全意识都太低,蒋女士为了方便、省钱直接拿了邻居的土三七服用,马某则是在不熟悉药性的情况下好心办了坏事。

结果就是酿成悲剧,一个无端丢了性命,一个无端惹上官司。查出原因的时候已经晚了,年10月,蒋女士医治无效死亡,死因是:肝小静脉闭塞病(考虑土三七),上消化道出血导致休克,窒息死亡。就吃个治手腕的药,把命给吃没了,蒋家人伤心不已。悲痛之余将邻居马某告上法庭,如果不是因为马某胡乱给药,蒋女士怎么会死?

所以马某应该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索赔71万余元,马某自然不同意这个说法。提出自己的赠予行为是一次邻里之间的无偿帮助,没有主观恶意,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土三七与蒋某死亡之间存在唯一、直接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面对这样一桩好心办坏事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处呢?

从医院提供的就诊、治疗情况以及死因报告来看,可以确定,蒋女士的死确实是马某赠与的土三七所造成的。药是她自己服下的,她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此负责。但马某同样需要负责,马某是好心没错,却是在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情况下。未征询过专业人士的意见,便将自身种植、制作且具有毒副作用的土三七,贸然交给蒋女士。

又没有告知蒋女士服用方法,导致蒋女士错误大剂量服用,最终造成死亡结果。该行为赠予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其赠予行为跟蒋女士的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综上,诸暨法院一审判决蒋女士承担90%责任,马某承担10%。根据责任划分,马某需给予蒋女士家属各项赔偿共计13万余元,绍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经此一事,两家恐怕也做不成邻居了,即使仍是邻居恐怕也没了从前的你来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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