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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南通如皋某港务公司污染环境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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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港务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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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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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章艾华

提要

如皋市院在办理某企业违法经营污染长江水源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能动履职,探索风险告知、诉前磋商等非对抗性举措,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替代性修复;两次检察听证,公开透明解决了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评判难题;坚持恢复性司法,最大限度保护公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稳定与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该案入选江苏省院年第二期公告案例、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案例、长三角法治精品案例首辑。

简要案情

侵权人如皋某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港务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主营码头货物装卸、仓储等业务。

某港务公司在长江主航道有4个泊位,其中3号、4号泊位位于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水源地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公司经营许可范围与环评报告批复明确,3号、4号泊位不得装卸煤炭矿砂等散货。

违法装卸煤炭、矿砂等散货

年11月至年2月,该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在3号、4号泊位超范围装卸煤炭、矿砂等散货计98万吨,堆场露天仓储大量煤炭,污染水源地生态环境,危及水源地服务区万人口饮用水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专家评估,码头违法经营期间装卸散货及露天煤场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总量合计为.17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35万9千余元。如皋院对该公司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公告,后经积极整改,开展替代性修复,年4月20日,如皋市检察机关对本案终结审查。

检察履职

设立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公益保护。为拓展检察公益诉讼线索渠道,如皋市院建立了“雉水公益随手拍”举报平台及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公益保护。年1月23日,如皋市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港务公司3号、4号泊位违反规定装卸散货煤炭、矿砂,极易污染长江水源地取水口,影响群众饮用水安全。

自行公益调查,多措并举查清违法事实与公益损害结果。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接到举报后,如皋市院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自行开展公益调查。运用执法记录仪、无人机航拍对涉案码头违法作业现场拍摄取证,并通过调查证人、调取书证、委托勘测、聘请专家评估等方式,查清港务公司持续违法经营污染水源地环境的事实。经专家评估,违法经营期间,大气排放含有微量重金属的尘料颗粒物总量为.17吨,通过风力、降水等途径进入水体、污染水源地水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元。

承办检察官现场调查

本案涉及行*监管不力与生态环境损害。如皋市院首先对疏于监管的环保部门、交通部门行*公益诉讼立案,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监管,在环保部门表示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开展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时,及时补位跟进监督,对港务公司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公告。公告期满无其他适合主体提起诉讼。

首创风险告知,促动企业自愿担责、主动修复。年3月4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后,如皋市院依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相关规定,创新制作《检察公益诉讼风险告知书》附专家评估意见,向港务公司进行当面送达,重点告知了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检察机关立案时间、事由及查明的超范围经营、污染环境、损害公益的事实。二是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及面临的诉讼风险。三是督促立即停止侵害,履行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责任。港务公司受到极大震动,主动到如皋市院递交承诺书,表示全部接受告知书内容,已停止违法装卸行为,并自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履行修复义务。

诉前磋商

鉴于某港务公司自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尽快实现修复目的,如皋市院就水源地环境修复问题与其磋商,并请负有监管职责的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派员一同参与。年3月5日的磋商座谈会上,检察机关释明长江水源地水流自净功能的特性及生态修复的多种模式。某港务公司愿意通过植树造林进行替代性修复,并编制了替代性修复方案。

两次检察听证,确保修复方式、修复效果让人民群众看得到、信得过。替代性修复不同于支付赔偿金或污染修复,其修复方式、修复效果无统一模式可循,且水原地生态环境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如皋市院决定召开听证会,邀请行业专家与群众代表对替代性修复方案是否科学可行进行公开审查。如皋市院根据本案特点制定了听证方案,函请人大代表、*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群众代表、林业专家等7位听证员参会,并请行*监管部门派员列席。年3月9日,听证会在如皋市院听证室举行。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后,港务公司负责人对违法经营、污染环境的行为深刻反省、公开赔礼道歉,并宣读承诺书、陈述替代性修复方案。根据环境专家评估意见及林业专家指导意见,该方案计划在码头附近长江北汊建造生态公益林,平整荒滩28亩、种植中山杉棵、播撒草籽公斤、修复期限一个月、养护期限三年,从而起到防风抑尘、涵养水源的替代性修复功效。听证员分别就港务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保督查、修复实施细节、养护举措等方面向港务公司负责人提问了解,同时告诫企业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不忘“社会公益”。

公开听证

经评议,听证员们一致认同该方案,林业专家同时提出应抓紧春季*金时机植树造林。年3月12日植树节前后,如皋市院牵头开展“检察长+行*机关局长+企业董事长”三长联动,带领大家植树造林。

听证人员实地查看修复效果

修复期限届满后,为评估修复效果,如皋市院采取“实地查看+座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第二次听证。年4月19日,如皋市院组织听证员赴替代性修复现场,实地查看修复效果。听证人员依据修复方案,对公益林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地表草坪覆盖率逐项查验。随后,听证员们就修复效果及案件后续处理等事项座谈评议,确认港务公司履行了承诺、林草成活率高、后续养护有保障、受损公益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一致建议如皋院对港务公司不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林修复效果

年4月20日,经如皋市院检委会审议,依法对本案终结审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当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理念,积极创新公益保护多元举措,风险告知及时消除环境风险,诉前磋商推动侵权人主动修复。

修复社会公益,可以借助社会各界与专家的力量,充分发挥检察听证的功能作用,灵活采取听证方式,确保公益修复方式、修复效果让人民群众看得到、信得过。

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既让受损公益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又减少企业讼累,兼顾企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实为双赢多赢共赢。

来源

南通检察

编辑

武诗雨

审核

吴平赵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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